2023年4月17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新增纳入实施库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均应配套相应的调峰能力。
同时,抽水蓄能不再作为配套调峰、均应采取新型储能方式。
对于分批次并网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在每批次并网前,按不少于相应比例落实配套调峰能力;鼓励已纳入实施库的项目将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变更为新型储能。
原文如下: